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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第一批)推广工作的通知[2008-09-11]

关于开展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

(第一批)推广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经济委员会

各市(州)经委、财政局、国资委、教育局、建设局、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妇联、高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1127号)的要求,拟在全省开展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第一批)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提高能源效率、完成节能目标的核心任务,倡导政府推动、推广企业全力承担、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基本原则,把不断推进我省节能减排与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国家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不断提高高效照明产品的普及率,努力培育秩序良好的高效照明产品市场。

  二、推广工作目标

  此次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通过统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今年全国计划推广5000万只高效照明产品,并在各地先期调研的基础上,安排下达了我省承担100万只产品的推广任务。产品由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分百科技有限公司3家中标企业负责生产、销售及推广。中标企业及其产品情况在《2008年四川省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承担企业》(见附件1)中进行了具体明确。此次中标企业的中标产品是由国家发改委从产品质量、能效标准等方面严格评选出的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产品替代传统照明产品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在《高效照明产品替代传统照明灯具及电费节省一览表》(见附件2)中进行了详细说明。中标企业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用户(工矿企业、医院、学校等大宗用户的财政补贴是协议供货价的30%,居民用户的财政补贴是协议供货价的50%),最后再由国家将财政资金补贴给中标企业。

  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根据前期对各市(州)高效照明产品需求情况的调查统计,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配套措施、受灾程度等情况,编制了《2008年全省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分配表》(见附件3),这是各市(州)下一步推广工作必需完成的目标。国家考虑到我省受灾的实情,初步同意我省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基础上,超量完成的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027号)规定给予同样的财政补贴。希望各市(州),特别是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等六个重灾区将推进我省节能减排与恢复重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国家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财政补贴政策,尽量提高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数量和普及率。

  三、推广工作安排

  我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组织开展,由省经委牵头负责,在省级相关部门的协助和中标企业的配合下,按照《2008年四川省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行动指南》(见附件4)的要求进行。各市(州)务必在10月31日以前完成分配的推广任务。

  四、推广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服务

  各地各级经委要切实把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作为节能降耗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广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推广工作步骤,根据本地区承担的推广任务量和具体调查统计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将工矿企业、学校、医院作为重点推广对象,组织开展好宣传培训,产品推广的指导监督,产品安装的验收审核,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等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尤其是受地震灾害严重的地区,各级经委要积极主动与企业和最终用户沟通,协调解决好推广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好推广企业和最终用户的合法权益,完成推广任务。原则上,灾区恢复重建中的新、改、扩建项目,尤其是住宅类和公共建筑应采用节能环保型高效照明产品。国家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将充分体现“以奖代补”的特点,对领导不力,推广任务落实不好的地方,下一步将不安排或少安排推广任务,各地各级相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不要因为工作不到位影响了全省任务的完成,最终对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带来负面作用。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经委等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申报和推广任务的验收监管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所属国家企业推广采用高效照明产品的指导、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所属院校等单位推广采用高效照明产品的指导、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指导建筑设计单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采用高效照明产品等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所属医院等单位推广采用高效照明产品的指导、协调、监管和服务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推广采用高效照明产品的指导、协调、监管和服务,以及在政府采购中坚持采购高效节能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妇联部门要积极参与社区居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

  (二)认真履行承诺,树立企业形象

  在我省承担推广任务的企业要在各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履行承诺,配合市(州)经委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为大宗用户提供必要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为居民用户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协助用户计算高效照明产品投入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切实做到“四个一样”,即安装的产品质量与投标产品一样,销售价格与中标协议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一样,上报的安装数量与实际安装数量一样,售后服务与投标承诺一样。对于在产品数量、价格和质量上弄虚作假、不履行承诺的推广企业,一律取消申报财政补贴的资格,并将情况如实上报国家;对于已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其欺骗行为的,国家将追缴扣回补贴资金,取消其供货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经委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认真做好由本级负责的绿照产品安装验收审查工作,对由下级负责验收和由用户自行验收确认的,要适时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各级节能监察中心要在本级经委的指导下,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国家的财政补贴资金用到该用的地方,让广大消费者真正受益,让高效照明产品真正发挥节能环保实效,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基础,高效照明产品的最终用户必须做到“所购皆所用,所用皆自用”的要求。大宗用户在满足使用需要以外,购进产品作为备用的,其数量也不得超过使用数量的20%,居民用户的购买数量不得超过5只/人,用户所购产品应全部用于自用。大宗用户要确保所购产品立即安装投入使用,因工程进度所限无法立即安装的,应做出及时安装到位的承诺。最终用户改变自用用途,如转售他人或用途不详的,以及产品数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一经查实,改变用途和超过限额的产品将不能申报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节能执法部门将处以其非法所得1-3倍罚款,并协助推广企业追缴其非法所得,如数补偿推广企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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